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昨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本月起,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统一实行居民价。
通知指出,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
通知指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一样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且供用双方不能就用量协商一致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据介绍,这是我省第三次对学校使用电、水、气价格的调整。早在2004年,我省首次发文,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居民价;2006年又将中小学教学用电纳入执行居民类价格范围;这是第三次对学校用电、水、气价格的调整和规范,民办学校成为此次调价的最大受益者。
河北现代冶金学校董事长陶中义告诉记者,该校在中专类民办学校中属中等以上规模的学校,校内有3000多名学生,每年约用电100万千瓦时,所需电费为60多万元,以前执行电价为每千瓦时0.62元,比居民电价高0.1元。学校用电统一实行居民电价以后,该校每年大约可以节省10万元,这还不算用水和用气节省的费用。据统计,目前经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有2548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