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07年10月起,在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城市先期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末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依据该《意见》,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
参保范围:中小学生、少年儿童都可参加
目前,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障还是空白,全省约有1700万人。日前出台的《意见》明确: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水平:成年市民每年每人不低于200元
《意见》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是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进行统筹,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
经研究测算,我省城镇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设区市的市区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200元,县(市)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不应低于每年每人70元。随着经济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变化,统筹地区可以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办法。
参保缴费:富裕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助
《意见》还明确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补助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先期启动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三个试点市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和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
■医保待遇:重点保障住院和大病医疗支出
《意见》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启动初期,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用药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适当增加少年儿童的基本药品,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一般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可根据少年儿童的入学和毕业时间确定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自主确定。城镇参保居民按整年度缴费参保,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待遇。
■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比例为50%-70%
记者还了解到,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三个试点城市市区成年人筹资标准分别为:石家庄300元,唐山、秦皇岛350元,其中个人承担180-20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石家庄110元,唐山100元,秦皇岛90元,其中个人承担40-6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最高限额3-5万元,支付比例为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