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
《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相关新闻
明年起职工可享带薪年休假
据新华社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