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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被控3宗罪
1998年年初,河北省唐山市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起涉嫌滥用职权及挪用公款案时,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贾某供称,他是接受了原河北省唐山市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士义的指令才这么干的,并且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
根据这些证据,检察院以王士义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王士义被指控内容如下:
1993年4月,王士义担任河北省唐山市副市长,贾某担任唐山市滦南县副县长、县外贸局局长兼任唐山肉鸡生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参加唐山市政府赴澳门招商活动中,不认真了解珠海某实业集团公司资信情况,即与该公司达成共同购买澳门一家酒店的意向。1995年5月,在未办理任何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王士义指示贾某擅自动用唐山肉鸡生产有限公司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和120万美元,投资购买该酒店。因珠海某实业集团无资金保障,不能履行购买酒店的合约,致使上述两千万元至案发时未能追回。
1996年,王士义向贾某索要用唐山肉鸡生产有限公司公款购买的清代花瓶1只,价值人民币5万元。
1995年二三月间,王士义在带领唐山市政府招商团赴澳门招商活动中,超越权限范围,擅自指示唐山市财政局局长将50万元财政周转金通过贾某所在的滦南县财政局借给珠海实业集团公司,致使该款至今未追回。
此案案发时,王士义已调任香港中旅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9月,王士义因涉嫌滥用职权,擅自批准动用两千万元,受贿5万元和挪用公款50万元3项罪名,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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