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火某无罪当庭释放
在对此案所有证据一一进行查证后,市中院认为:涉案人王某案发上午,在离开火某后独自回家时并未报警。而此案案发的起因,则是王父得知女儿失身后,将火某带至家中盘问,因火某父母满足不了其所提条件而报警引发。王某案发时已成年,其承认与火某正在谈恋爱,这与火某供述吻合,因此可认定两人为恋爱关系。从现有证据看,火某与王某酒后确有性关系发生,但认定火某违背王某意志发生性关系尚有存疑之处,不能证明火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王某在事后特殊环境条件下所作被强奸的陈述,不能认定就是事中的不自愿,且在此案二审期间,王某经多次传唤均未到庭,其在侦查阶段所作陈述的真伪无法得到进一步核实。
综上所述,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火某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因此不能认定王某所受经济损失,就是火某的侵害行为所致,其所提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市中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火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上一页][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