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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晓光的权钱交换公式
“交换”的可悲对张晓光来说是混沌的,让我们听听张晓光与法律的对白――
在提拔、调动、安排别人工作时,面对贿赂,张晓光解释:“我表态了,提名了,签字了。”在帮助杨晓萍筹措资金时,他说:“杨晓萍给我钱,是因为我在她开发的深圳雕塑家园过程中,帮助她解决了资金,我帮她那么大的忙,她也应该给我点好处。她一有困难我就设法帮助她找人解决,所以当我有点什么事时,她就来看我,我也就理所当然地接受了。”
2001年3月,张晓光兼任哈松公司董事长,其间购买了哈尔滨融信典当行400万股份,折合人民币共计600万元。在约定公司10%回报的同时,张晓光又安排典当行经理石某另给每年5%的回报。2001年8月和2002年4月,张晓光两次指使他人从石某处提走回扣款40万元,其中他个人消费25万元。对此,张晓光解释,如果没有投资600万元的事,他也不会到石某那里报销个人消费,“走那么近,人家全是出于感激”。
面对李东哲行贿700万元,张晓光坦言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感谢我让东北高速在中行河松街支行开设账户;二是让我继续增加存款数额。这两条我都做到了。”
对于东方的贿赂,张晓光这样供述:“东方送给我钱是因为我是董事长,他调入东北高速任东高油脂总经理,在东高油脂工程中有他个人的施工队,按正常的施工程序必须进行招投标,所以东方也想感谢我。东方提出让我购买他位于长春市西安大路的办公大楼,双方达成3000万元的协议,还要办置换。他花钱解决这些困难,与自己达到的目标是等价的。”
张晓光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了,就要得到对方的回报。这就是张晓光权钱交换的公式。然而,这个公式并不相等,因为国家为这种非法交易付出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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