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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1日15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表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长的人员,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4名,进行等额选举。委员应选名额为161名,按照7%的差额比例提名173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为12名。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五,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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