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怀化3月21日讯(通讯员 向正生)为呵护一条狗发生争吵,竟用铁锤打瞎他人一只眼睛,结果领受徒刑,还要赔钱。3月19日,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地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铿有期徒刑5年,并判赔偿受害人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伤残补助费等92000元。
现年30岁的杨某,系洪江市人,在洪江区商贸城一楼经营了一个炒货店,并饲养一条小狗(未圈)以帮看护店铺。2007年10月9日16时许,杨某某(被害人)路经该地段时,遭到这条狗袭击、狂吠,便顺手捡起一根竹棍赶打,遭到女店主罗某(杨某之妻)的诉责,并发生了口角。这时,在一旁打牌的杨某(被告人)怒称“打狗还得看主人,你再打狗,我就打人”,并随即拿起方木凳欲砸人,即被在旁的群众劝阻拉开。杨某某走时,手中也拿着一块木板,以防止被追打。可心怀不满的杨某,又从自己店内拿出一把铁锤,冲出店门外,将杨某某左眼部砸出血。
案发后,杨某当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杨某某被送进医院治疗57天,共花去医疗费11401.1元;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左眼失明。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杨某某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30277.48元。
法院通过审理,确认了怀化市洪江人了检察院的指控,并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家养狗叫唤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其法律意识谈薄,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并赔偿其因伤害所致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杨某某在本案起因上也存在着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杨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对杨某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向正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