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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逢对手
方工代表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后,成克杰为自己进行了辩解:“起诉书与事实有较大出入,不应是我犯受贿罪,我没收过钱……”
辩护人也发表了意见:“本案的性质,由于被告人与李平特殊的情感上的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共同犯罪,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层面。从本案业已调查清楚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和李平没有共同开办企业,没有共同存放钱物,没有共同设置账户,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对李平名下财产进行过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行为。被告人和李平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李平名下的财产或存款归两人共有。此外,情感关系不能够等同于法律关系,让被告人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未免失之偏颇。”
在成克杰自我狡辩和辩护人发言的过程中,方工仔细地做了记录,他记下了对方歪曲事实、违背法理的关键点,并迅速形成了答辩提纲。当法官询问公诉人意见时,方工沉稳地站起来,开始从容地答辩:“本案是成克杰和李平共同实施的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成、李共同犯受贿罪,不仅仅基于二人的特殊关系,不仅仅基于二人有结婚共同生活的意图,不仅仅基于有共同为结婚而准备物质条件的动机,也不仅仅基于二人有共同支配贿赂款物的约定,而是根据二人出于共同动机、具有共同目的、形成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行为,共同造成了危害后果,当然应承担罪责。”
辩护人接着发言:“李平收受的是中介费、手续费等,不是贿赂,况且被告人实际上也没有将任何一笔好处费据为己有。因此,被告人不具备为了获得好处费而实施受贿的主观故意,有关建立在为获得好处费上而受贿的犯罪指控缺乏主观要件。”
方工针锋相对:“中介费、手续费等是在经济活动中才能合法存在的,范围有限,请托人、成、李都十分明确,这些钱是因成有权,用权谋了利益,所以才得利的,这种性质只能是贿赂。”
辩护人接着说:“被告人没有收钱、没有实际占有,不构成受贿。李平对被告人隐瞒了收入的真实情况,直到法庭调查,被告人始终不知道李平是如何得到这些钱的。”
方工依然针锋相对:“成克杰和李平有共同故意,有共同行为,无论是成克杰利用职权谋取利益,还是李平直接接受他人财物,均是二人共同意志,互为前提,互相配合。此案还有一个特点,即成克杰与李平曾共同商议,为结婚共同准备钱财。利用成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赃物,就是他们为结婚准备物质条件的措施,所以,不仅仅是李平收钱、占有,而是二人共同行为。”
辩护人又提出:“成克杰是帮助李平赚钱,不是收受贿赂;是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不是受贿。”
方工反驳道:“成克杰不仅仅是帮助李平获取财物,所得财物成克杰也有份,有支配权。不是经营赚钱,而是权钱交易,行为性质是受贿,是二人共同受贿,而绝非帮李平赚钱。成克杰的行为也绝不仅仅是一般的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行为,已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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