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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
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
2005年7月13日,资阳中院审理认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3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在实质上侵犯了国家对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权,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12万元,免交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追缴。
魏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5月17日,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资阳市中院重新审理。同年7月20日,资阳中院重审后,以诈骗罪判处魏芬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随后,魏芬再次上诉。2007年12月29日,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并又一次发回资阳中院重审。
争辩焦点
下午2点半,庭审开始。与上次重审一样,魏芬是否构成诈骗罪再次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焦点一:
魏芬是否虚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魏芬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了国家土地出让金。
被告辩护律师冯明超辩称,国家对土地的划拨、出让有一套严密的审批程序。从基金会有关工作人员的笔录中可以看出,《通知书》虽然内容属虚假,但乃清整办工作人员所出具却是不争的事实,完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职务行为。可以说,拿到《通知书》远超过了魏芬的能力范围,不是她想办就能办到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魏芬有虚构事实的行为。
焦点二:
魏芬是否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魏芬的诈骗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权。
辩护人冯明超认为,就本案而言,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只是国家将来的收益权,案发时,它的所有权仍属魏所有,而并非国家所有。冯明超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不交、少交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要定罪处罚的条款。“其实,公诉机关完全是把‘不交’与‘诈骗’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牵强地将‘不交’定为‘诈骗’。再说,一般而言,诈骗行为发生后,都会发生财物的转移,本案中,土地出让金并未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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