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海自认是“代罪羊”
去年2月12日,佛山中院对前健力宝总裁张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万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678685万元,据此判处张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后,张海马上表示不服上诉。事隔一年零两个月,该案的二审将在今天正式开庭。出于安全等原因,省高院借用了佛山中院的法庭审理案件。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张海的代理律师张民。他表示,他来佛山后已经到看守所与张海进行了沟通,并对案情交换了意见。张海看起来脸色不错,健康状况也很好,对于二审开庭,他并没有过多发表自己的看法。张海的另一名代理律师徐玉发则说,他最近一次看到张海是前天在看守所里的会见。张海由始至终均表示,他是无罪的,是“代罪羊”。
顾雏军案或有利张海
在佛山中院一审的犯罪事实认定中,指出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为向三水公投支付股权转让金和偿还祝维沙先行支付的收购款,多次指使张金富以周转资金、支付原材料订金、支付广告订金等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出款项,经东和公司、恒保公司等中间公司周转后,分别支付给三水公投和祝维沙的关联公司。
对此,张民指出,正天公司占有或占用健力宝的资金,不等于股东个人的职务侵占罪。记者了解到,张民等律师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中,其中就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刑二初字(2006)第××号刑事判决书》,这就是科龙原董事长顾雏军案的一审判决书。
徐玉发说,法院对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判决中,对检方多宗挪用资金指控未予认定,理由是不能将顾雏军的扬州格林柯尔占有认定为顾雏军个人占有,认定法人占有等同于股东占有,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张海案中挪用资金指控实际与此相同,正天科技与健力宝之间的资金转移不能认定为张海个人侵占。
[上一页][1][2][3][4][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