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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多吨煤被公安局处理
1996年3月,湖南株洲市中院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否则要赔偿黄友元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取保候审,解除了对黄友元长达54个月的人身限制。
此时距离《国家赔偿法》正式生效还有3天,这部承载着非凡意义的法律,首次承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一贯正确的国家,也会犯错误,而且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后来发生的事情证明,这部法律要想为老百姓所用并非易事。
黄友元是个只会读、不会写的半文盲,她对此一无所知。重获自由的黄友元,最关心的是如何追回自己的财产。在此之前,塘沽区公安分局以代为处理债务以及发还赃证财物为由,将黄友元存放在港务局的3万多吨煤炭,批给包括广钢在内的11家单位或个人。
一名叫做“赵秋红”的人,于1990年11月13日领取了3100吨,黄友元说“我跟他没有任何来往”。10天后,另一名叫“宋宝祥”的人,领取了400吨,黄友元说“我根本不认识他”。塘沽公安分局声称有调查笔录为证,只是笔录始终未向黄友元出示。
塘沽公安分局长期主张的观点是:公安局用黄友元价值313余万元的原煤,抵消了307余万元的债务和广钢202余万元的损失。公安机关代替黄友元清偿债务的行为,不仅没有给黄友元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因为用于抵债的原煤的价值远远小于债权,造成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后间接使黄友元获得了利益。
按照这种说法,黄友元从一名“受害人”,摇身成为违法行政的“间接受益人”。而这也成为日后法院判决生效后,塘沽分局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主要理由。
对于来自公安局的解释,黄友元的律师刘文提出强烈质疑:“不论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属实,都不是公安机关出面解决的事情。即便黄友元欠下巨额债务,也应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公安部早就有通知,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1995年3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黄友元提起的行政诉讼。在此之前,黄也曾向天津当地法院状告塘沽公安分局,但两级法院均告知:“无法受理”。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塘沽公安分局违法行使职权,并于第二年3月7日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到期不能追回,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这是一个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塘沽公安分局后来对外解释说:株洲中院未能按塘沽公安分局的要求,驳回黄友元的诉讼请求,塘沽分局“在协调未成的情况下,以不出庭、不应诉作为对法院不依法审判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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