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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诉不执行背后
据透露,宋平顺曾指示“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由于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这一特殊主体,我们不宜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但据记者调查,消极对抗并非塘沽公安分局的原意。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退休法官告诉记者:获悉案件受理以后,天津方面曾经组织人员,研讨湖南法院在此案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天津高院的意见是:人家立案没有问题,该应诉还要应诉。之后,天津亦有人利用赴京开会的机会,游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出面干预,但最高院行政庭并无任何表示。
这位老法官感叹:“塘沽分局没有应诉,从那一天起就已经输了。”
事实上,塘沽公安分局在案件开庭之前,已经做出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前往株洲应诉的部署。“几个人分工明确,转天都要走了,突然接到市局命令,说不去了”。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透露说。
当时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正是2007年6月3日,以天津市政协主席之身自杀身亡的宋平顺。这名“文革”结束后首个自杀的正部级高官,被查明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面对500多万的巨额国家赔偿,宋平顺对案件执行进行了干预。据天津市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法院判决后,宋平顺召集公检法负责人指示说,“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另一个流传的版本则解释说:宋平顺在天津政法系统经营多年,自视一方权威,如何让他接受一个外省中级法院的“责令”?
“现在看起来,是宋平顺在阻挠,但他一个人有这么大的能量吗?”2007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在围绕此案召开的专家研讨会上说。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一审法院可以采取银行划拨、罚款、司法建议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项措施。可是“法律并未规定,如果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去执行,法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松年说。
这番话针对的,是株洲中院在之前的执行过程中表现得不够强硬。这家法院在2004年6月递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说:此案执行,希望渺茫,无从下手。“由于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这一特殊主体,我们不宜也不能采取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执行手段。”
此前,株洲中院曾经两赴塘沽,均告无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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