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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未必恰当
关于此案的另一个争议是最后的判罚结果。在记者的采访中,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表示,在承认此案为“盗窃罪”的前提下,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和“恶意充值,换取现金利益”,从量刑上来看是合理的,但是,此案是否应以“盗窃罪”这一刑法条款来判罚还有待商榷。
刘德良教授认为,此次的案件其实更符合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性质。盗窃罪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看财物所属权的转换,而在此次案件中,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合法的合同关系(正常购买充值卡),在此基础上,是系统的漏洞为用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这个角度来看,用“盗窃罪”来判罚是存在争议的。
另一方面,本案虽然大体上与“许霆案”非常接近,但还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在于,“许霆案”的被告是直接对银行账户进行操作,获得了现金利益,直接扰乱了金融秩序;但在本案中,被告是在没有攻击系统的前提下,利用运营商系统的漏洞,对充值系统进行获取利益的操作,那么其中就牵涉到等价现金的确定、预付费是否消费完全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应与前一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上也应酌情考虑。“虽然获得了等量的非法利益,但是如果行为方式不同,那么其结果就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是以合同关系作为前提,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而非犯罪行为;如果是盗窃就可能判得重一些。”
各方均应有所触动
在谈到此次案件的判罚会对通信行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时,刘德良教授表示,电信行业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在判定责任与过错归属的问题时,有关部门应考虑周全。通过此次的事件,涉及到的各方都应当有所触动。
刘德良教授指出,在法律中,刑法判罚与民法判罚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刑法判罚在更大程度上具有惩罚和威慑的作用,性质比较严重;相比较而言,民法判罚就显得“温和”一些。本案中被告属于恶意充值,明知犯法仍然继续作案,并且还对其他公用电话进行操作,影响极为恶劣,这是促使法律机构采用刑法判罚的主要因素。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考虑,此次判罚中运营商在事件中的过错似乎并没有体现出来,运营商系统的漏洞和响应的不及时是此案的一个重要诱因,事实上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不处罚运营商的同时对被告采用刑法判决,这就对广大民众形成了威慑力,等于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运营商,有可能会导致运营商对自己的过错与责任依然不加以足够的重视,反而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刘德良教授还补充说:“最近,此类案件连续发生,说明系统网络的安全问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重视,而法律法规在不断的演进中也应该考虑到这方面的风险承担和责任明确的问题。更重要的一点是,司法部门应该更合理运用现有的法律武器,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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