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直诉,经路北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一起婚内强奸案,最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7年5月,被告人刘某因与其妻王某吵架,其妻王某提出离婚诉讼,但遭到刘某的强烈反对,随后,王某采取了分居措施并在半年后再次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今年1月18日,路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在判决下达第二天,刘某来到王某住处,采用绑手、堵嘴等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王某拨打110报警,在公安机关,刘某辩称“离婚判决未生效,和自己老婆发生性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依据是:
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权利和义务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体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思想,妇女的性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给予夫妻在婚内进行性行为的自由,而没有给予其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的自由。离婚判决的上诉期是“非正常夫妻关系”的特殊时期,由于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在此特殊时期,从法律上讲,双方虽属夫妻关系,但离婚判决的内容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当事人行使夫妻间人身和财产权都有所限制,丈夫不得强迫妻子进行性行为,否则就是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本案中丈夫的行为违背了妻子的意志,又采取了暴力手段,符合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丈夫排除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所以一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满14周岁的男子都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将丈夫也包括在内。婚内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妻子,而非不特定的女子。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妻子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婚外强奸,因此,构成强奸罪。(张树林 杨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