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绝生理检查
这样的生活,一直延续到了2007年。
三年里,丈夫不是“单位有应酬”,回来很晚,就是在家里吃完晚饭后出去洗澡,每次都洗到半夜。此时她已经睡着了,第二天当她醒来时,他还在睡觉。
“他在绞尽脑汁躲避我,他一定和我一样痛苦,当时我很同情他。”江萍红着眼圈告诉记者。
随后,江萍以“丈夫生理有问题”为由,提出离婚,遭到丈夫拒绝。几个月后,汪良同意离婚。
2007年8月,由于财产分割问题,夫妻俩走上法庭。
法庭上,汪良称“双方工作忙,彼此接触少,感情不和,因此婚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处双方离婚。
江萍辩解,汪良在婚前故意隐瞒了“性无能”病情,他们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她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合理分割财产。
江萍要求汪良做“生理检查”,遭到汪良强烈反对,“这是隐私!”
法院认为,夫妻婚前没进行婚检,婚后没有发生过夫妻性生活,这都是事实。但由于丈夫不肯进行生理检查,现在无法认定其是否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故一审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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