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质疑
取消考生资格缺乏法律依据
5月11日,4名家长受邀参加了由北京一家反歧视公益组织举办的“高考移民”研讨会,会上,多位法学专家质疑陕西省招生部门认定“高考移民”的法律依据。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质疑陕西省教育部门出台的“户籍满3年、学籍满3年”才有资格参加高考的政策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并认为即使这一政策程序及实体合法,也应对这些作为特殊群体的考生施以法律救济。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贡世康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西安高考移民案”的事实很清楚,核心问题是陕西省和西安市招生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定授权。他认为,国务院和教育部应尽快针对高考移民问题出台全国性的法规和规章,“一些政策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很强,具体实施中需要制定更为细致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教育部门应本着依法行政和人性化的原则出台遏制高考移民的政策。”
据悉,西安灞桥区招办和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已经分别向灞桥区法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两家单位均认为取消这部分考生高考资格的行政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灞桥区招办在答辩状中称,这部分考生的户口均属非正常转入西安落户,同时指出:西安市高考报名条件关于“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规定,只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或原籍在西安”这4种情况,并不包含因买房或买户口等其他原因迁入者。
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则称,被答辩人提出西安市文件中关于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子女就业、入学、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我们认为西安市只是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即小学到高中段的教育,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属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管理,相关的政策规定由教育部和省政府制定、解释。市政府文件对高考事项没有决策权力。”
蒋虎军律师则认为,该案给政府最大的教训就是要依法行政,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市、区和省里的规定存在冲突,教育部门取消14名考生在陕高考报名资格,理由是“户籍迁移非正常”。但户籍迁移是否正常,只能由公安机关认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去认定公民户籍迁移是否正常,属于超越职权。“户籍政策与招生政策之间存在差异,政府部门发现漏洞,应该不断弥补,公民并没有审查各级政府规定是否一致的义务,也不应为此负责并承担后果。不能让无辜的孩子成为政府行政行为的牺牲品。” (记者 蒋伟 特约记者 马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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