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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高官致国家损失6800万 自称对大局有利 |
来源: 作者: 编辑:tracy 发布时间:2008-6-10 10:2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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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如果要再引进别的公司来开发,首先必须由政府将土地收回,再根据新的土地评估价格将其出让给新引进来的公司。然而也许是招商引资心切,抑或是“从大局考虑”,吴洪明却指示采取“变通”的方法,迅速将这块土地直接由铭基金诺公司转让给了新引进的公司,尽管铭基金诺公司没有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005年12月初,吴洪明带领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等人前往厦门宝龙公司总部进行考察。在厦门,吴洪明决定由宝龙公司接手开发该地块,同时要求于2005年12月18日在蚌埠举行签约仪式。
2005年12月12日,为解决宝龙公司用地问题,吴洪明主持召开关于铭基金诺“华夏第一街区”项目土地问题专题调度会。会上,新城区管委会总工程师柏京提醒说,铭基金诺公司只取得东西内环的土地使用证,外环没有土地证而不能转让。但是吴洪明压根就听不进去,仍然拍板让新城区管委会与国土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的方法限期完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
会后,按照吴洪明的要求,新城区管委会于2005年12月13日与铭基金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新城区为该公司垫付剩余土地出让金;铭基金诺公司将延安路东侧面积为192312.06平方米的土地(折合288.47亩),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每平方米1020元)转让给指定的受让方宝龙公司。第二天,新城区管委会用自有资金4400余万元,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了铭基金诺公司已交纳办理剩余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土地出让金1.91347亿元的假象。
2005年12月18日,铭基金诺公司与宝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原铭基金诺公司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总面积为192312.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宝龙公司,转让价格仍为2003年4月22日铭基金诺公司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同日,新城区管委会与宝龙公司签订投资了协议书。
这一切终于在吴洪明给定的时间表内,以火箭式的速度如期“偷渡”成功。
2005年12月22日至2006年5月23日,宝龙公司分6次交纳了1.9亿多元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经评估认定,该宗地块中被违规转让的90445.05平方米土地,其时每平方米价格已升至1729元,比原先的每平方米1020元升值了709元,这样,仅此次违规转让,就在土地出让金上给国家造成了6412.5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3 做官一路,铜臭一地
吴洪明系黄山市人,今年54岁。履历表显示,吴洪明曾担任安徽省旌德县委副书记、黄山市徽州区委副书记及区长等职务。1993年3月起历任歙县(隶属于黄山市)主持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1998年2月任黄山市副市长。2001年12月,调任蚌埠市副市长。2006年2月,当选为黄山市政协副主席。
2007年6月,安徽省检察院在指挥查办蚌埠市土地系统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了有关线索,随即对吴洪明进行了立案查处。同年7月3日,吴洪明被执行逮捕。今年4月1日,芜湖市检察院将吴洪明提起公诉。
除了指控吴洪明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吴洪明于1994年11月至2007年3月,在担任歙县县长、县委书记,黄山市副市长,蚌埠市副市长,黄山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逾百万元。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记者注意到,吴洪明受贿犯罪时间跨度长、次数多,前后有十余年之久,达59笔之多,而且从江南老家收到淮河岸边,又从江北“杀”回江南。一路做官,一地铜臭。不仅如此,其受贿的名目繁多,从干部的提拔升迁、工作调动,到广告及工程业务承揽、房地产开发等等,不一而足。行贿者包括机关单位、同事、下属、老乡甚至亲戚。吴洪明基本上是来者不拒。他收了别人钱财之后,绝大部分都为行贿人谋取了实际利益,包括违规谋取利益,从而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曾经有一段时间,吴洪明对自己的受贿行为也进行了“扪心自省”,不料他得出的结论却让人大跌眼镜:“自己把收受他人的财物,简单地看成是亲戚朋友之间的交往,是为了上下级之间搞好关系。”对于一个高级领导干部来说,悟出如此之“道”,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看来真的必须如其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所言:“今后必须刻苦地进行服刑改造,并用认真改造的血汗,来洗涤自己灵魂的肮脏,来赎自己的罪。” [上一页][1][2][3][4][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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