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迁安市工商局查处了一仿冒板城烧锅酒的案件。
2007年底,迁安市某酒厂与承德市某酒厂签订了白酒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灌装“金板烧坊五年陈”白酒,所需原辅材料、包装装潢全部由委托方提供。至2008年4月案发时,已加工灌装“金板烧坊五年陈”白酒1998件。
“金板烧坊五年陈”白酒与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板城烧锅五年陈”白酒酒盒包装、装潢极为近似,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发生误认。“板城烧锅”系列白酒为知名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板城烧锅五年陈”白酒包装、装潢于2005年开始投入使用。经查,“金板烧坊五年陈”白酒为仿冒板城烧锅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商品。
迁安市该酒厂作为受委托加工方,与委托方共同实施了仿冒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目前,迁安市工商局已作出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