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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情人士说,大多数SP商与通信运营商的合作是在省和省以上公司层面签订的,地市、县公司染指的机会甚微。加上部分SP商本身与通信运营商甚至管理部门的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分配给SP商的利润,很多要回流到这些内部人手中。
终审判决后,罗秋林曾决意向湖南省高院申诉。他认为,这样的案件很有典型意义,它暴露了一个司法操作中的维权难题。
罗秋林称,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是庇护一方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空谈。“全国有5亿用户,每人搜刮2元,SP商的获利是10亿元,赔偿或补偿给用户2000元,是很小的责任承担。”
他认为,陈曙光的做法被认定为有罪,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罗律师认为,对于SP商的短信欺诈管理,国家有关部门的约束实际上存在极大的漏洞。信产部的公共网站上说,只要用户撤回投诉就不考核,也不罚款,这就是SP商愿意出钱协商解决问题的关键,这对SP商来说成本低多了。
罗律师认为,该案判决有失公平。如果追究陈曙光等人的责任,也应追究SP商的责任。事实上,仅有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叶剑一案判决中有“SP商广发短信诱惑手机用户,产生不必要的话费,存有一定过错”的书面谴责,之后再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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