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心说:“教育应包括两种,一种是‘有字’的教育,一种是‘无字’的教育,‘郑立君事件’表明,目前我们的学校教育欠缺‘无字’教育,学校应成为学生走向社会的演习场,而不是培养书呆子的地方。”
许志永博士则认为,“郑立君事件”反映的是社会治安问题。政府有责任管理社会秩序,避免违法犯罪,而我们不能强求每一个人处世都那么老练。
报警不会妨碍个人隐私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郑立君放弃了报警。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伦理学博士后汤建波认为,当今社会是一个注重个人权利的社会,从伦理上说,郑立君放弃报警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公盟研究室博士许志永、研究员李玉洁持相反相反意见。许志永博士说:“报警通常并不妨碍隐私保护,警察有义务保护受害人的隐私。”
加害人涉嫌变相抢劫
在“郑立君事件”中,加害人诱使郑立君进入客栈,强迫其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之后从受害人手里获得金钱。在事件过程中,郑立君曾主动提出给钱,请求不与卖淫女发生性行为,但被拒绝了。
针对这一过程,心理咨询师王学军说,加害者之所以强迫郑立君发生性行为,其实是一种心理攻势,这样可以使被害人在事后不敢报警。
许志永博士则指出:“加害人构成抢劫罪,以交易的名义实施抢劫。这种犯罪手法在一些地方也出现过。”
(应被采访者要求,本文主人公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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