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一饭店因为不给消费者开发票被当地税务部门罚款1000元。地税部门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可以举报,税务机关查实后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6月17日,滦县地税局接到张某电话举报,说他多次与朋友们在滦县新城分利包子铺用餐后向店主索要发票,店主总以发票刚用完或还没来得及买为由不给他开发票。张某还反映当他执意提出可以在店里等店主去地税局买发票时,店主就拿出“二手票”((被人刮过奖的发票)当发票“替身”应付消费者。接到举报后,滦县地税局的征管人员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经调查,该店主对违章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滦县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店主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地税部门提醒:每家餐饮店都应该主动为消费者开具有奖定额发票或使用机打有奖发票。这是商家的义务,开具的金额必须与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相符,并且发票的刮奖区必须完好无损。如果商家不给消费者出具发票,消费者可以向地税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