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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透支信用卡7884元 利滚利欠款变3.5万 |
来源: 作者: 编辑:tracy 发布时间:2008-7-4 15: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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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的诉辩围绕三方面。
一、银行未及时向被告提供对账单,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王超自2006年1月19日还款后,银行就没有及时向王超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是否欠款,在近两年的时间内银行也没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缴过欠款,所以才造成欠款,对此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银行收取复利违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规定的: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三、银行收取信用卡客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由于双方均需要进一步交流证据,法庭昨天并未做出判决。
记者调查 欠款“利滚利”是不成文规定
信用卡欠款“利滚利”,记者使用信用卡多年,对此亦是深信不疑。但昨天的这场庭辩不由也让记者怀疑,这样的“利滚利”难道就是应该的吗?
记者昨天随机在南京的几家大银行调查发现,逾期不还信用卡欠款,老百姓需要支付四块资金即“本+息+复息+滞纳金”,这仿佛已是不成文的“行规”。比如,在两家以发行信用卡闻名的银行那里,记者看到,信用卡的章程里,都有相关规定,只不过,一家叫做“滞纳金”,一家叫做“延滞金”。
更耐人寻味的是,很多业内人士也只知道“罚息很重、千万别欠款”,至于更细的计算方式,则无法一张口就报出了。一家知名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卡部人士介绍,“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也就是年息18.25%。刷卡消费过了免息期,以及通过ATM透支取款,银行就会收取。”至于“滞纳金”,则是按欠款的5%,最低10元计算,时间是按期结算,下一期计算时照前面的“利滚利”。另一家银行表述类似,不过“滞纳金”头一期只把最低还款额当作本金,第二期则不一样。举例来说,头一期欠款1万元,最低还款额是1千元。如果持卡人没还,1万元先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利息,1千元按5%收一期滞纳金;到了下一期还没还,则前面这些统统算作欠款“滚”复利。
“你别问我了,真的很复杂,反正各家都是大同小异。总之你千万别欠款就是了。”这是一位记者相熟的银行人士给的回答,一方面令人啼笑皆非,一方面其实也让人认识到了“行规”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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