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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要内容:
1、产品的购销
(1)集团公司生产的铁精粉、冶金焦炭、石灰石、白云石、耐火材料等供给股份公司使用。协议有效期:10年。交易价格:铁精粉执行唐山地区市场价。按优质优价原则,品位68%以上的加价比例双方协商确定。冶金焦碳执行京津石地区市场价格,执行优质优价。石灰石、白云石执行唐山地区市场平均价,SiO2含量有特殊要求的,加价幅度双方协商确定。耐火材料执行行业协会订价;无行业协会订价的双方议定。
(2)煤气置换。为保证煤气置换设备的正常运行,双方建立煤气置换合作关系。协议有效期:长期。价格:焦炉煤气执行唐山市煤气公司工业用气的定价;高炉煤气按焦炉煤气的五分之一计价。
(3)股份公司线路、管网范围内的电、水、风、汽、氧对集团公司正常供应。协议有效期:长期。价格:股份公司自产的产品按制造成本加费用计价。股份公司外购转供的自来水,按对市结算的价格执行;电按对市结算的平均价格执行。
2、物资供应
重组后,集团公司需要股份公司供应的各种物资,其供应业务由股份公司承担。协议有效期:10年。价格:外购商品按采购成本加收2%的管理费。股份公司自产的钢材等,对口销售公司办理销售;对口设备处办理领料,按市场价加收2%管理费。
3、进出口业务
重组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进出口业务统一由股份公司进出口公司承担。股份公司进出口公司为集团公司办理业务,不收取代办费用。
4、设计、施工、钢材产品深加工、备品备件加工、各种修理及劳务
集团公司承担股份公司设计、施工、备品备件加工、产品深加工、汽车运输、各种修理和劳务等,双方应维持原有联系。在集团公司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前提下,股份公司的各项工作量应优先满足集团公司。
(二)唐钢集团与本公司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
1996年12月27日,集团公司与本公司签定《土地租赁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租用集团公司具有使用出让权的土地4978亩,每年向集团公司支付租金930万元。租金每年年底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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