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两办”下发通知要求 加强对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资料收集管理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对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的通知》,对全市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举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要提前5日通知市档案局,共同商定档案收集管理有关事宜。档案局可安排专人参与并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来唐视察,被视察单位和新闻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档案资料(含图片)及声像复制品交市档案馆保存。市党政主要领导人会见外宾或海内外知名人士,接待单位和新闻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档案资料(含图片)及声像复制品交市档案馆保存。唐山市召开的市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和在唐山市召开的全国或国际性会议,主办单位和新闻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档案资料(含图片)及声像复制品移交市档案馆保存。市档案馆也可按通知前往拍照拍摄,收集有关资料。对唐山市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经贸、文化、体育、庆典等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含重大科技项目)开工、竣工以及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拍照拍摄,收集资料,并于活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资料(含图片)及声像复制品移交市档案馆保存。以唐山市为受奖对象获得的各种牌匾、锦旗、工艺制品和证书等,受奖主体单位除需要在市委、市政府特定场所摆放、悬挂外,还应于半年内交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承担此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各种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市级各新闻单位拍照拍摄和录制的重大活动及重大事件的照片、录音和录像资料,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保存,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和接收工作。对违反规定未认真履行档案资料管理职责,或不按要求移交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或擅自处置、牟利出售、盗卖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法规条例,根据情节及后果轻重,将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处罚。 |